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素质教育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共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