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

(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

(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

(四)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

(五)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