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