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动物防疫制度的;(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三)未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的;(四)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