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