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有检疫证明。经营、运输和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