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