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六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先行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