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第三十四条有效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