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社、网站等单位的预警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气象、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偏远、高风险地区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