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有效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