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和专业监测网点,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