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和专业监测网点,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