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军事机关依照职责开展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