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知识讲座、形势报告会、军事训练等方式,加强对所属人员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动员知识与技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