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普及国防动员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动员责任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军事机关应当配合、支持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