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民用资源,应当及时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登记,并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出具凭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