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国防动员委员会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国防动员综合性演练;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突发事件,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演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