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第十一条有效国防动员总体建设发展计划和综合性实施预案,由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专项建设发展计划和专项实施预案,由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备案。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