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第四章 省人大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第十七条有效省人大代表应当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