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各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第十五条有效各选举单位应当支持省人大代表持证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就地分散视察时,各州、市、县人大常委会、省军区政治部(选举单位),帮助联系安排,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省级有关单位处理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省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属于当地处理的问题,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分别转各有关单位办理;属于军队处理的问题,由省军区政治部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