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第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应受理省人大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