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派生地名,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称原生地名,新地名称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二)潮汕历史地名,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形成的具有潮汕区域特征和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三)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