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标准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作为统一规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