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标准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作为统一规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