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下列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现场勘查、专家咨询、组织论证或者听证会,以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等形式:(一)在国家、省、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三)属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和大型桥梁、广场等重要实体;(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它地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