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