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