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18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