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州、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视察。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