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并组织各民族公民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建设乡(镇)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方式,引导村(社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五)加强与辖区内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引导和发挥其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六)承担其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