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