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支持和鼓励就业创业,改善各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共同发展,着力培育现代生态农牧业、新型清洁能源产业、高原文化旅游业,推动三江源区绿色产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