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