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州、县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