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经费;(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训练经费;(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