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三)修筑防火道路,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四)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和信息系统;(五)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