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