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