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