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其成员参加农业保险的,地方财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及保费补贴分担比例给予保费补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