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