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