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