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成员账户除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三)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不再享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量化份额,但第二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