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良种场等单位的职工,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凭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按照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