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