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