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