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