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