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