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