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收集监督议题的建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